【港區國安法】鄭若驊:《港區國安法》無干涉司法獨立 域外管轄權符合國際法「保護管轄」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9/22 16:19
最後更新: 2021/09/22 17:05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港區國安法》並沒有以任何方式干涉司法獨立。法院對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保持不變,管轄權沒有受任何「限制」。
鄭若驊以「在普通法下保持繁榮安定」為題,在香港律師會會刊撰文。她表示,國家安全完全屬中央事權,但香港獲授權偵查、檢控和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只有非常少數的特定情況例外)。而《港區國安法》的域外管轄權符合國際法的「保護管轄」原則,是任何主權國家維護國家安全所必須的,與很多司法管轄區的國家安全法律無異。
鄭若驊續指,《港區國安法》清楚列出所規定的4類罪行之元素,當中包括所需的行為和意圖,而控方負責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相關意圖。《港區國安法》非但沒有針對合法的商業活動,事實上更提供了有利營商和投資的穩定環境。
她又在文中提及,普通法的優勢之一是這制度大致上以法律原則為基礎,卻又能適應社會價值和環境的變化,因而既具備確定性及可預期性,同時能靈活應對商業變化的需要。
她說,香港是世界上唯一擁有真正英漢雙語普通法體系的司法管轄區,也是中國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香港普通法的發展,無疑會充分考慮香港獨特的社會價值觀和營商環境,體現香港作為內地以外最具中國特色的城市和中國以內最國際化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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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葆琳